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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选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的探讨》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22-05-16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

2021年优秀工程造价学术论文

三等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的探讨

作者:曾兴瑞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工作重难点分析与对策

【关键词】疫情防控 管理 问题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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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本次疫情在全国范围内不到2个月时间便得到了全面有效控制。2020年2月底3月初,全国各地陆续复工复产,但疫情防控仍然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生产生活所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保证疫情有效防控的同时,积极高效的推进建设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疫情防控期间是指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包括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的一级应急响应期间,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二级应急响应期间,2020年3月25日以后的疫情防控三级响应及防控常态化阶段。应急响应的级别不同,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影响方式和深度不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1 一级应急响应期间

       1.1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的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属于停工停产全面应对新冠疫情阶段,建设工程基本处于停工阶段。本阶段主要涉及工期损失、工程照管及停工损失。

       1.1.1 工期问题

       新冠疫情爆发前,延误的工期,按照常规合同约定,划分责任,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影响总工期的,才能计入工期顺延;

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复工日期延后,应计入工期顺延天数。

       1.1.2工程照管费用

       因本阶段主要为停工期间,常规的造价控制工作基本停滞。主要发生部分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展的工程照管工作。该部分工作额外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3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顺延工期的,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费,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折旧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利息损失等。以上费用因疫情防控而实际发生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不得向对方索赔。

       2 二级应急响应期间

       2.1 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属于从停工停产全面应对新冠疫情阶段,逐步向复工复产阶段转变。期间大量在建项目陆续开始了有限的生产恢复。本阶段不同于一级响应阶段的全面停工停产,也不同于正常生产阶段的足够的人材机投入,属于疫情可控状态下,缓慢而有序的恢复阶段。主要涉及工期不完全损失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施工降效。

       2.1.1 工期不完全损失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施工降效

       因本阶段主要为有序恢复阶段,建设工程已恢复开工建设,但因疫情防控要求,部分人员不能正常到岗;或因现场施工人员密度要求,避免人员聚集,导致施工作业不能达到饱和状态。以上情况在该阶段的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因此,该原因引起的工期及降效问题,也需要合理的解决方式。

       参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因疫情影响导致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承包人的实际人员投入少于计划人员投入时,发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上述工期顺延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协商调整。

       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实际人员投入与计划人员投入不同的日历天×(1-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平均每日实际人员投入/平均每日计划人员投入

或折算系数=实际产值/计划产值。

       以上计算方式的前提是,需要有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实际人员投入数量、实际及计划人员投入、实际及计划产值等数据。在现场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以上数据特别是实时的现场签证记录、每天的人员投入等,多数为后补资料,即时性较差导致参考性不足。即使现在大多数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后,项目出入口实施实名登记人脸识别管理。但不能识别或部分人员不识别临时进入等诸多因素影响,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人员数据在本处的可用性也不足。基于以上情况,实际在二级疫情响应期间,工期延误的计算,多数是基于投入不足的事实基础,以“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为主要方式考虑工期的顺延。

       3 三级应急响应期间

       3.1 2020年3月25日以后的疫情防控三级响应及防控常态化阶段,属于从逐步有序复工复产向全面复工复产阶段转变,期间大量在建项目的生产恢复已陆续趋于正常化。在没有较明显的疫情反复的情况如近期的南京境外输入疫情、张家界疫情,或建设项目刚好位于局部疫情范围内等特殊情况,可按照正常生产情况予以对待。本阶段主要涉及较小的疫情影响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

       3.1.1 本阶段的疫情对工期的影响,除按常规生产状态考虑,会有较小的影响外,如出现如上所述,局部城市或局部区域上升为中高风险地区,虽未调整疫情防控响应级别,但该类情形影响下的建设项目,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工期和费用计算方法予以综合考虑,协商处理。

       4 疫情防控期间防疫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4.1 参考川建价发〔2020〕2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发包人应据实计算。无法据实计算的,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30元~40元/人·日计算,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20元~25元/人·日计算,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可按10元~15元/人·日计算”。

       4.2现行文明施工要求主要为“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的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采取灭鼠、蚊虫、防煤气中毒、防疫等措施的费用”,以上均为建设项目常规的卫生防疫措施,本次新冠疫情防控远超出以上卫生标准。

       4.3关于以上疫情防控费用中,无法据实计算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各疫情防控响应级别的时间界限可参照相关文件,准确界定。但存在与二级响应期间工期延误折算相同的问题:现场人员数量因诸多因素不能准确计算,这是按该方法计算疫情防控费用存在的弊端。且本文件出台时间,是在一、二级响应期间已基本结束,建设项目的前期处理也没有预见性,因此建议结合以上所述情况和建设项目疫情防控费用计算的实际经验,采用第一种据实计算的方式予以处理。

       4.3.1 关于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出,但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购;

       4.3.2 项目复工复产后,基本处于二级应急响应初期,为及时复工复产,大部分由施工单位完成第一、二批防疫物资采购,其中包括口罩、体温枪、消毒液、防护服等,数量可通过盘点或出库单等进行核实,但价格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应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一级响应期间,防疫物资口罩和酒精等,属于异常紧缺的状态。按照施工单位的申报,可能会存在成倍偏高的情况(影响最大的当属大用量的口罩)。对于此类情况,参考建设单位复工时的采购单价或不高于个别可采购到的零售单价,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4.3.3 对于三级响应期间的采购价格,因国家加大了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和保障,可按照常规时期的防疫物资价格予以考虑;

       4.3.4 针对防疫物资采购和核价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期经总结经验,建议由总承包单位统计并申报防疫物资需求清单和数量,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建设单位直接采购后分发使用,避免过程针对价格问题不能达成一致;

       4.3.5 对于防疫物资施工单位采购部分费用的支付,对在建项目,国家拨付有相关的专项资金,需同进度款支付分别申报、分别审批和支付,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在所属项目疫情防控费用审核过程中,经多方了解和探讨,严格来说所有项目均会发生防疫费用的采购和使用,但绝大多数项目未申报该项费用,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疫情防控特别是复工前期的防疫投入,视为对防疫工作的无偿投入或是一种长期投资。但绝大多数项目未申报该费用,不能作为要求少数项目放弃该费用申请的依据。因此,只要有合理的防疫费用申报,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就应该据实审核,建设单位也应据实支付。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人类共同的灾难,全社会均有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设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是工程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我们作为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应积极投入到工程建设和疫情防控工作中,不畏艰难,共克时艰。


       参考文献

       [1]川建价发〔2020〕2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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